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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
发布时间:2020-01-23 07:23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商务部发展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文章来源:fun88